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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民事执行财产调查的手段

发布时间:2024-09-20点击:50
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是执行程序的关键环节之一,这直接关系到将来的执行能否顺利进行。民事执行财产调查,是指法院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在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的参与下,通过各种途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过程。这种调查是促进案件执结,实现权利人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环节。[1]因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调查情况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在执行实务中,被执行人大多数并不主动配合法院的执行,而是千方百计地转移、隐匿财产,给法院查明其财产状况增加了难度。现阶段,我国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
申请执行人是案件利益的直接关切者。申请执行人为了“纸面上的权益”得到兑现,应当尽力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纠纷发生前都有较密切的交往,在交往的过程中都或多或少会掌握被执行人一些财产信息,这些财产信息可以成为法院调查的基础。

2、被执行人向法院申报财产
现阶段,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时,一般都会同时发出财产申报令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向法院申报财产。法院要求申报的内容一般包括:工资、现金、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房产、车辆船舶和其他动产、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权益等等。

3、法院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有职权调查取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财产调查,如向房管、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信息,向公积金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信息等。

4、传唤被执行人询问
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接受询问,是当事人主动报告财产方法的一种补充,与被执行人自行申报相比,具有浓厚的强制色彩。被执行人迫于震慑,有可能会如实申报很多填报时未主动申报的财产。

5、强制搜查
强制搜查,是指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转移、隐匿财产,或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有关财产状况时,人民法院依法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的行为。

6、强制审计
强制审计是指法院委托第三方社会审计机构对被执行人的全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进行审计,通过审计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方法。不过此种方法仅适用于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7、案外人举报、悬赏执行
案外人举报、悬赏是指法院接受案外人及公众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的举报并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和发现的财产价值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的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方法。

通过上文可以发现,虽然我国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的方法不少,但也存在不少缺陷。主要体现在:一、以法院调查为主,法院的主导性比较明显。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长期以来,法院的职权主义比较明显,表现在执行领域同样如此,或者说,长期以来的职权主义,让当事人已经产生了一定的依赖心理,觉得财产调查就是法院的事。二、申请执行人自行调查的范围、受配合程度等受限。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种“公对公”的思维和机构运作习惯,导致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对个人查询本人以外的信息有一定抵触心理,从而导致申请执行人个人调查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受限。三、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主动性不强,甚至恶意逃避申报。由于我国长期缺乏对被执行人不申报和不如实申报的严厉处罚,导致被执行人违法成本过低,因此被执行人主动申报的配合性非常之低,甚至恶意逃避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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