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谁举证怎么理解呢?
其实这句话很多在校的法学生甚至毕业后从事律师的人也没有正确理解。究其根本原因是,这句“谁主张谁举证”的话并没有说完整,完整地说应该是“谁主张积极的事实,谁负有举证责任。”记住这个事实,那么所说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即你需要举证他违法,因为举证他违法是积极的事实;而他不需要证明他没违法,也就是不需要自证清白。
为了更为完整地阐述下这句话,便于大家理解,我稍稍扩展下:
例1:A向法院起诉B欠自己100万元未还,那么A就应当对“B欠自己100万元”这一积极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比如A给B打的借条、A向B支付100万元的转账凭证、相关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资料以及知道借款事实的证人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B不需要证明自己没有向A借款。法谚有云,法律不强人所难,任何人都无法证明不存在或未发生过的事实。如果B主张100万元已经还给了张三,这属于积极事实,只要B能够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一事实,那么A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例2: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A主张是B的过失造成了事故,那么A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比如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等。如果A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那么法院可能会认为A的主张是没有证据支持的,无法成立。
例3:在一个商业合同纠纷中,如果A声称B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合同签订之日的7天内支付货款,那么A需要提供能够证明B应该履行支付该货款的证据,比如合同原件,以及已经达到了货款支付条件的证据等等。如果A无法提供这些证据,那么法院可能会认为A的主张是没有证据支持的,然后不予支持。
例4:在一个离婚案件中,如果A主张B有家庭暴力行为,那么A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比如报案记录、医院诊断记录等等。如果A无法提供这些证据,那么法院可能会认为A的主张是没有证据支持的,无法成立。
综合上述:谁主张谁举证"是一个法律原则,意思是在一个法律争议中,起诉方或者主张方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主张。这个原则是基于推定无罪的原则(即被告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被视为无罪)的基础上建立的。该原则的基本逻辑是如果某个人主张某件事情是真实的,那么他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如果他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那么这个主张就可能被认为是没有证据支持的,无法成立。
当然,这个原则也有很多例外,那就是我们法律上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这个问题就比较大和复杂了,这里就简单地提几句:如在一些特殊的侵权案件中,原告负有的举证责任会转移给被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8种情形。以近日某小区住宅楼因极端天气发生外墙脱落砸到地面车辆事件为例,这属于典型的物件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小区住宅楼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外墙脱落致他人车辆受损存在过错。此时,举证责任就发生了转移,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就要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要承担侵权责任。